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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人161万元佛山购房房没买成还赔了7.5万原因是……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2020-01-14 10:05:44  阅读:958 作者:责任编辑。陈微竹0371

2018年,卖方许某将坐落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大街的一处房子出售给梁某,买卖两边当天签定《房地产买卖合同》,约好总价款161万元。但是,梁某在付出了首期定金5000元后,因个人原因迟迟无法付出剩下定金及购房款。尔后,许某申述梁某。记者近来从佛山中院得悉,法院终究判定梁某需向许某付出违约金7.5万元。

付出5000元定金后,无法付出剩下金钱

2018年8月28日,经恒某服务部工作人员介绍,卖方许某将坐落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大街的一处房子出售给梁某。在签定合同前,梁某现已前往房子检查,并知悉了解到房子的改建状况(房子建筑结构为二房二厅一卫二阳台,可改回三房)。买卖两边当天签定《房地产买卖合同》,约好总价款161万元,一起约好了定金、按揭付款的方法和期限以及违约责任。

但是,梁某在付出了首期定金5000元后,因个人原因,迟迟无法付出剩下定金及购房款。许某遂申述要求免除合同,一起要求梁某付出违约金。梁某则以房子存在改建、合同存在严重误解为由,反诉诉请免除合同,并要求许某返还定金。

判定:两边合同免除,梁某付出7.5万元违约金

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,许某并未对房子改建状况做隐秘,且梁某此前经过微信方法反映,回绝持续履行合同是因征信问题无法付出剩下定金及购房款。因而,梁某以其因严重误解而签定上述合同为由,提起反诉恳求,理据缺乏。上述买卖合同合法有用,梁某未按合同约好期限向卖方付清剩下定金已构成违约。一审法院判令两边合同免除,梁某需向许某付出违约金7.5万元。

随后,梁某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。佛山中院经审理以为,涉讼买卖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,合法有用。尽管涉讼房子存在改建、加建状况,但并未影响房子质量安全及正常运用,且梁某在购买房子时也亲自到现场检查,中介及许某亦清楚奉告相关信息,故不存在严重误解、可吊销的景象。据此,法院判定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。

采写:南都记者刘军艳 通讯员吕慧敏 陈笑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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